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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087号之一

巨红红与徐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巨红红,徐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0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巨红红,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徐利,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巨红红与徐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徐利名下的宁B****号、宁B****号车辆被另案查封,其名下的四套房产,均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徐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73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70982元,执行费96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亚飞

审 判 员  彭 磊

代理

审判员  樊冠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毛 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