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8116号原告常某某被告姚某某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06.5元,下余部分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云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牟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