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01执378之四号申请执行人付文利,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农民,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王文喜,男,汉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无业,住阿勒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阿民一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文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文喜有一辆丰田牌汽车,本院将该车予以查封并委托评估拍卖,两次拍卖流拍。经申请人付文利同意,本院将被执行人王文喜所有的丰田牌汽车按照保留价351671.67元,以物抵债抵偿被执行人王文喜拖欠申请人符文利欠款351671.67元。期间,本院另案申请执行王文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文喜拖欠阿勒泰裕康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52525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永刚与付文利协商一致,付文利同意将以物抵债的丰田车价款351671.67元中的100000万元转付给阿勒泰裕康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付文利在本案中实现债权251671.67元。截止目前我院穷尽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王文喜财产进行了查询,王文喜的土地和房产均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行并已在执行中。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人付文利告知本案执行结果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文喜的其他财产情况,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37974元,已执行到位债权数额251671.67元,余款186302.33元未执行到位。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4)阿民一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力
审判员米热别克·扎尔克汗
审判员多乎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阿衣努尔·解恩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