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445号原告武某,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志鸿,沈丘县老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某承担。
审判员 吴全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抗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