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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2445号

武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武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445号原告武某,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志鸿,沈丘县老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某承担。

审判员  吴全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抗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