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1870号原告林某,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伟军,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李喜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晓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