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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1870号

林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林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1870号原告林某,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伟军,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李喜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晓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