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096号
原告:刘光辉,居民。
被告:季英涛,居民。
被告:陈薇莉,成年,居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辉诉被告季英涛、陈薇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辉撤回起诉。诉讼费14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刘光辉负担。
审判员 李兰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进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