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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执90号之二

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执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山镇河北村。法定代表人张文清,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男,1961年1月6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项目部经理。被执行人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住所地喀喇沁旗王爷府镇。法定代表人段文胜,校长。本院依据赤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赤仲裁字第18号仲裁裁决,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喀喇沁旗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喀喇沁旗王爷府蒙古族初级中学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赤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赤仲裁字第18号仲裁裁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哈 斯

审判员 范廷义

审判员 鲍飞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