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374号申请人王瑞琴。被执行人岳学明。关于王瑞琴申请被执行人岳学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5)获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获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学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