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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执374号

王瑞琴与岳学明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瑞琴,岳学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374号申请人王瑞琴。被执行人岳学明。关于王瑞琴申请被执行人岳学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5)获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获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学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