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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81执字78号

山西皇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唐安煤矿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西皇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唐安煤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字7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皇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天平,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唐安煤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明,任经理。本院在执行人山西皇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唐安煤矿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执字7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志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红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