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初字第6251号
原告:杭州麒皓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海,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东,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石狮市华联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林圣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杭州麒皓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麒皓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华联针织有限公司(下称华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麒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麒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华联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67982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该货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华联公司长期向原告购买染料。2014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就被告尚欠原告染料款进行对账核算。经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679825元。为此,被告出具一份《应付款核对单》给原告收执。此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拒不支付货款。被告华联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作答辩。原告麒皓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华联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全国企业登记信息由国家有权部门出具,可以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应付款应付款核对单》由加盖被告华联公司财务专用章,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所欠货款进行核对,确认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679825元的事实。因此,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华联公司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应付款应付款核对单》上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经本院通知,未能到庭接受法庭调查并提供相关的鉴定检材,对其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根据本院所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麒皓公司系从事化工原料及产品、颜料等经销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华联公司系从事生产服装、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存在染料的买卖合同关系。2014年12月31日,被告出具《应付款核对单》交原告收执,确认结欠原告货款4679825元的事实。2015年11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华联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5)狮民初字第625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5民辖终749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原告麒皓公司与被告华联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原告麒皓公司提供的被告华联公司盖章确认的《应付款核对单》为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依该单据,被告华联公司应当支付原告货款4679825元,但被告未能依约足额支付,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关于被告华联公司支付货款4679825元的诉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因双方没有结欠凭证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原告关于被告华联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诉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麒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具有合同和法律根据,应予支持;被告华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石狮市华联针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麒皓化工有限公司货款467982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项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239元,由被告石狮市华联针织有限公司负担;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石狮市华联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招荣
代理
审判员 李珊珊
人民陪审员 吴辉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蒋正伟附:
一、引用主要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结欠凭证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结欠凭证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结欠凭证或者结欠凭证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结欠凭证,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结欠凭证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结欠凭证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应付款核对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应付款核对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应付款核对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结欠凭证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结欠凭证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