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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财保531号

欧阳智与粟雄辉、邹丽华、佛山市全佳福不锈钢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阳智,粟雄辉,邹丽华,佛山市全佳福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财保531号

申请人:欧阳智,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

被

申请人:粟雄辉,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

被

申请人:邹丽华,女,1977年8月6日出生。系粟雄辉之妻。

被

申请人:佛山市全佳福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粟雄辉。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广隆工业区兴隆十一路1号(A7号车间)。申请人欧阳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粟雄辉、邹丽华、佛山市全佳福不锈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粟雄辉、邹丽华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7号碧桂园2座1803号房屋,查封被申请人粟雄辉、邹丽华所有的牌照为粤ESU5**、粤EQF3**汽车。申请人欧阳智以其名下牌照为桂AXT6**汽车提供担保,担保人周新、欧阳辉以其名下新化县阳辉兽药饲料批发中心(经营部)提供担保,担保人曾光平、罗元珍以其名下新化县上梅镇井头街迎宾路28号1栋152号住房(房权证:新房字第S02019**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粟雄辉、邹丽华、佛山市全佳福不锈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期限至2017年8月29日止。

二、查封被申请人粟雄辉、邹丽华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7号碧桂园2座1803号房屋;查封被申请人粟雄辉、邹丽华所有的牌照为粤ESU5**、粤EQF3**的汽车;期限均至2017年8月29日止。

三、查封申请人欧阳智所有的牌照为桂AXT6**的汽车;查封担保人周新、欧阳辉所有的新化县阳辉兽药饲料批发中心(经营部);查封担保人曾光平、罗元珍位于新化县上梅镇井头街迎宾路28号1冻152号房屋;期限均至2017年8月29日止。本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欧阳智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朝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聂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