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11执446号

淮安康业商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淮安康业商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力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11执446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康业商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许文雀,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力,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淮安康业商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12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张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淮安康业商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淮安财富广场电脑城A2015号铺位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赁的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43560元,案件受理费148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民事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张力名下车牌号为苏H×××××的车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已档案查封的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12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向东

审 判 员  刘卫花

代理

审判员  张细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石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