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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2682号

罪犯贾万坤减刑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贾万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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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2682号罪犯贾万坤,男,1993年2月28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10)宽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万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73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跃斌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刑罚科吴建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贾万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贾万坤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伙同他人于2009年9月至10月间,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长春市等地,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作案多起。案发后,赃款、赃物起出返还被害人。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78.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贾万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严重暴力犯罪,犯罪次数多,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贾万坤��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代理

审判员  翟秋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