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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1执27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与陶眺龙、钟晓英、台山市双溪饲料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陶某某,钟某某,台山市双溪饲料经营部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1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住所地:台山市台城环北大道**号。

被执行人:陶某某,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钟某某,女,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台山市双溪饲料经营部。住所地:台山市海宴镇沙栏圩建新街*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陶某某、钟某某、台山市双溪饲料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台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台法民二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陶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59896.99元及利息12790.25元(暂计至2015年8月15日。从2015年8月16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编号B[台个经贸]字[工商]行[台山]支行[2014]年[002]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被执行人钟某某、台山市双溪饲料经营部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还清借款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台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山市国土资源局、台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台山市各商业银行及信用社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威

审判员 黄小英

审判员 李忠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慧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