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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4684号

温州欧可家具有限公司与刘水林、陈建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州欧可家具有限公司,刘水林,陈建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68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欧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法定代表人陈新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燕青,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水林。被执行人陈建东。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温州欧可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水林、陈建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要求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温州欧可家具有限公司撤回执行。。

审 判 员 赵小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韩依如谈话笔录时间2016年8月28日地点执行局参与人赵小珍、涂圣通、林瑞东赵:本案是塘下法庭案件,经办人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协妹与被执行人陈秀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7万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偿还案款4255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化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终结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温瑞陶商初字第00228号调解书的执行。林: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涂: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讨论结论:终结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温瑞陶商初字第00228号调解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