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6413号原告北京北关供暖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北关村委会一楼西二门,组织机构代码:66840XXXX。法定代表人张永强,经理。被告陈建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关供暖中心与被告陈建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北关供暖中心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关供暖中心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北关供暖中心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刘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石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