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终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黄塘中标集团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晓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振莹,女,1988年10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横街子村215号。负责人马利生。委托代理人吴涛,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715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加工、制作、安装专业分包合同》第19条第1款约定:“双方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甲方注册地即且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中标集团产业园,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该是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故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715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建设工程加工、制作、安装专业分包合同》为事实依据起诉,主张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铝合金门窗分包工程施工,要求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工程地点在北京市顺义区首都机场东路,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来确定管辖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涉案合同的协议管辖已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蕾蕾
审 判 员 玄明虎
代理
审判员 梁 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