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
负责人:张某甲,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鲁0831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无银行存款且又查不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1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审判长 张祥峰
审判员 丁国玲
审判员 张永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