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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2923号

张某某、张某甲与张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923号原告季庆双原告袁国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庆双与被告袁国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庆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庆双负担。

审判员  徐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佰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