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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101执9号

周永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永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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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101执9号被执行人周永亮,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的周永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处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710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永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周永亮缴纳罚金10000元。现被执行人周永亮同意自动履行,并已向本院缴纳全部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黑710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中被执行人周永亮的罚金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隋 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永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