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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2936号

张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杨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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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24民初2936号

原告:张某,(消防大队对面)公司宿舍。

被告:杨某甲。原告张某与���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丙。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而且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原告于2015年5月携儿女外出与被告分居至今。为解除双方的痛苦,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特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及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杨某甲辩称:其与原告相识恋爱、登记结婚、并生育儿女事实。原、被告双方没有分居,原告上夜班的时候,住在单位��舍事实。其没有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好的,其不同意离婚。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被告因其父亲及其本人生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因此,家庭矛盾增加,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但尚未彻底破裂。2016年8月8日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及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案经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持婚姻家庭的基础,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多年的共同生活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相互谅解、共度难关,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为家庭和子女的利益考虑,原、被告双方��有和好可能。综上所述,鉴于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行:绍兴银行业务部,账号:09×××13-9008]。

审判员  舒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翁梦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