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794号申请人孙平,男,生于1967年7月20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杨妙祥,男,生于1974年10月1日,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名山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妙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妙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妙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妙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的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立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