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叶,女,汉族,1951年4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陈卫军,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生。被执行人李海立,男,汉族,1967年1月13日生。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确民初字第009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海立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825元、执行费1400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小叶、陈卫军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海立开展执行工作,2016年8月30日向二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案款40000元,同日双方达成执和解协议。2016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豫1725执17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申请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安喜
审判员 刘根群
审判员 王志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康 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