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恢215号申请执行人淮安淮阴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顾惠刚,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其杰,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文涛,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士军。本院在执行淮安淮阴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士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士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淮安淮阴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海兰
审判员 马力龙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