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94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晓光,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弛,系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森林公安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晓东,系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森林公安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鑫磊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以下简称净月林业局)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净林罚决字[2015]第7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拆除被执行人李鑫磊在中信城净月山用水泥修建的围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李鑫磊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侵占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信城净月山国有林地,用水泥修建围墙。2015年10月20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森林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护中发现上述情况,遂向净月林业局反映,净月林业局于同日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检查。10月21日,经净月林业局委托林业工程师对现场进行检测,认定李鑫磊的行为破坏国有林地334㎡。故净月林业局于10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李鑫磊进行了询问,听取了李鑫磊的陈述和申辩,并向李鑫磊送达了长净林罚权告字[2015]第78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李鑫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遂经净月林业局集体讨论决定,作出长净林罚决字[2015]第7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李鑫磊限期恢复国有林地原状,同时处以改变国有林地用途罚款10020元。该处罚决定书已于11月11日向李鑫磊送达。该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了查明的事实以及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并告知了李鑫磊可以在法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李鑫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现已交纳了相应罚款,但未履行将林地恢复原状义务。2016年7月27日,净月林业局向李鑫磊送达了《催告书》,李鑫磊在催告期内已部分履行恢复国有林地原状义务,但仍未完全恢复国有林地原状。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净月林业局作为林业主管部门,具有对侵占国有林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权。净月林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作出的长净林罚决字[2015]第7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准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作出的长净林罚决字[2015]第7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拆除被执行人李鑫磊在中信城净月山国有林地上用水泥修建的围墙,恢复国有林地原状;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帅
人民陪审员 史 书
人民陪审员 王立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陶兴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