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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执600号

600 谭光华与襄阳先天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光华,襄阳先天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先天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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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执600号申请执行人谭光华(曾用名谭华),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襄阳先天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先天下公司)。住所地: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襄州大道。法定代表人卢开明,先天下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鄂06民终8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襄阳先天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襄阳先天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115500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军

代理

审判员  刘永会

代理

审判员  何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华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