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6181号
原告:重庆金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9号B座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786777。
法定代表人:潘小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瑾,重庆朝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臻,重庆朝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停停,女,1983年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合荣路5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65529101。
法定代表人:平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敏,女,1963年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助理,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金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金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宇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