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637号罪犯许忠海,男,汉族,1990年6月1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天长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天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忠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万元;与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许忠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忠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困难,其本人在监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天长市新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许忠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有数罪,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忠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本茹
审 判 员 吴 陶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基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