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2民初864号
原告:李爱兰,居民。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雄燕,湖南省东安县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东斌(曾用名唐小东),农民。
原告李爱兰与被告唐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雄燕、被告唐东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爱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唐东斌与陈冬云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李爱兰借款50000元,并于2015年6月30日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款人为陈冬云、唐小东(唐东斌曾用名)。××去世,借款应当由唐东斌偿还,原告李爱兰催促还款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唐东斌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欠款是其与妻子陈冬云一起借的,其没有继承妻子的财产,妻子生前没有遗产。故其只同意还款25000元,另一半不予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唐东斌承认原告李爱兰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为共同借款,应当由夫妻共同清偿。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本案被告唐东斌对该笔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唐东斌偿还欠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经查,原、被告在借条上对借款的利息没有约定,应视为原告对借款利息的自愿放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唐东斌偿还原告李爱兰借款50000元,此款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00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被告唐东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沈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文娟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