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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行初268号

刘君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协调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5行初268号原告刘君,男,汉族,1981年4月23日出生。住址:重庆市荣昌区。委托代理人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亮云,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程晓阳,区长。委托代理人甘德刚,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刘君诉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协调一案,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君及其委托代理人资云峰、郭亮云,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甘德刚、李帆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君负担。

审 判 长 周 琦

代理

审判员 乐 巍

人民陪审员 金祥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