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23执518号

张运金与林永雄承揽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运金,林永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3执518号申请执行人张运金,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永雄,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0)清民初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张运金与被执行人林永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运金以被执行人林永雄与其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的(2010)清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水根

审判员  罗建平

审判员  陈晓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富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