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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251号

吴某某与周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5民初251号

原告:吴某某,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荣,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舟,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周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水淮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西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与2014年经中间人介绍认识,后被告宣称自己可以找关系帮人介绍工作为诱饵,许诺可以将原告女儿介绍到淮南矿业集团内部工作,声称需要55000元招工预备保证金。原告于2014年5月17日交定金52000元,第二日又补交现金3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时至今日被告不但未安排好工作,还故意躲避原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钱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55000元。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证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证2、被告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证3、收条一份,证明2014年5月21日委托事项和所付钱款以及证人陈炎的见证。证4、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原告妻子周玲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周玲和原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证5、建设银行转款凭证,证明原告给付被告金钱52000元,剩余金额是当天支付的现金3000元,共计55000元。证6、证人陈炎证言,证明被告承诺原告女儿找工作的事实,以及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还款的事实。开庭时,被告周某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经查,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予以确认。本院依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证人证言,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与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被告称自己可以找关系帮人介绍工作,许诺可以将原告女儿招进淮南矿业集团内部工作,原告于2014年5月17日交给被告定金52000元,第二日又补交现金3000元。后被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收到吴某某给女儿办工作的5.5万元,如办不好退还所有的钱,收款人周某,2014年5月21日。证明人:陈炎,2014年5月21日”。至今被告未完成帮助原告女儿安排工作的事务,且以种种理由拒绝退款。

本院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为其找工作并给付被告费用,被告接受了费用并承诺如不能给原告女儿安排好工作退还所有介绍费,原、被告的行为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但由于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国家人事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将收取的55000元退回给原告,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某某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淳东

审 判 员  水淮红

人民陪审员  郑文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