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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4455号

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太东村第四村民小组与被告崔春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延吉市朝阳川镇太东村第四村民小组,崔春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4455号

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太东村第四村民小组。

负责人:崔学洙,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荣,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春山,男,住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

委托代理人:赵春姬,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花(系被告的女儿),女,住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太东村第四村民小组与被告崔春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太东村第四村民小组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太东村第四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太东村第四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太东村第四村民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李景君

审 判 员  皮 忠

人民陪审员  兰丕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楚仙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