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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行申489号

王书镐与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书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行申48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书镐,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再审申请人王书镐因诉南宫市人民政府请求政府依法施政,解决其下岗失业,给予相关待遇及补偿,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拖欠工资等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行终字第18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书镐申请再审称,河北巨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南宫市政府的管制批准领导下,不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拖欠劳动报酬是政府失职。南宫市政府篡改省信访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材料瞒上欺下,造假身份证和户口本地址,拖欠劳动报酬和下岗安置待遇,造成其多年维权伤害损失应予赔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提级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依据王书镐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王书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王书镐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王书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书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志刚

代理

审判员  崔 莉

代理

审判员  付竹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茂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