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1708号
原告:陈X明,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身份证号码:×××593X。
被告:李X兴,男,汉族,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3115。
委托代理人:皮建彪,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玉,女,汉族,住惠州市惠阳区沙田,身份证号码:×××0622。
委托代理人:皮建彪,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明诉被告李X兴、杨X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薛银标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罗亚鵃、曾日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委托代理人皮建彪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告陈X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X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陈X明负担。
审判长 薛银标
审判员 罗亚鵃
审判员 曾日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