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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民初1708号

陈X明与李X兴、杨X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X明,李X兴,杨X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1708号

原告:陈X明,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身份证号码:×××593X。

被告:李X兴,男,汉族,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3115。

委托代理人:皮建彪,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玉,女,汉族,住惠州市惠阳区沙田,身份证号码:×××0622。

委托代理人:皮建彪,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明诉被告李X兴、杨X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薛银标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罗亚鵃、曾日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委托代理人皮建彪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告陈X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X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陈X明负担。

审判长  薛银标

审判员  罗亚鵃

审判员  曾日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