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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1893号

李丽珍与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摩尔城管理分公司、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丽珍,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摩尔城管理分公司,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893号

原告:李丽珍,女,1988年8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代理人:曾子文,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摩尔城管理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号。

法定代表人:朱家俊,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定国、赵文杰,该分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号。

法定代表人:代德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定国、赵文杰,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摩尔城管理分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李丽珍诉被告湖北恒信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黄 玮

人民陪审员  王跃佳

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卢少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