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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刑终1023号

刘远光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刘远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刑终102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远光,男,1976年9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兴宁市××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户籍地兴宁市。2015年7月12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寻元,广东中流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远光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陈某、王某乙、王某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陈某、王某乙、王某丙自愿申请撤回对刘远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裁定准许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陈某、王某乙、王某丙撤回起诉,并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粤14刑初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远光对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定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7月11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远光来到广东省兴宁市宁中镇星民村王某丁(罗某甲前夫)家寻找其情人罗某甲,被王某丁发觉后并用扁担打在头部,后两人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刘远光用锐器刺伤王某丁胸腹部多处后逃走。王某丁起身往前追了10多米后便倒在地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刘远光逃至一菜农家躲藏时被民警抓获归案。原判认定以上事实,有相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刘远光因与被害人的妻子存在男女关系,导致被害人与其妻子离婚,在前往被害人家欲找其情人时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远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随案移送扁担断片三根、水果刀两把、钢管一根,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刘远光上诉提出:因事发突然,且天色很黑,我误以为与我发生打斗的人是王某丁,但从现有证据看,与我发生冲突的人并非王某丁,是另有其人;我身上没有王某丁的血迹,王某丁身上也没有我的血迹,刺伤我及王某丁的凶器也均没有找到,说明我不是伤害王某丁的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我无罪。辩护人提出:1.上诉人刘远光头部裂伤,左前臂有二处裂伤,左前臂的伤为剌器所致,刘远光身上没有王某丁的血迹,王某丁身上也无刘远光的血迹,证明刘远光与王某丁无接触;王某丁是生前被能挥动的剌器刺破心脏致心脏破裂死亡,现场提取的刀及扁担均不是伤害王某丁的工具,现场提取的刀也不是致伤刘远光左前臂裂伤的工具;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证实整个中心现场地面没有王某丁的血迹,王某丁的尸体现场也未见王某丁外伤性大出血样,刘远光头部裂伤就一路洒血,而王某丁受如此严重的外伤,血肯定流在受伤现场,故王某丁受伤的具体位置是个谜,王某丁真实受伤情况是个谜,伤王某丁及刘远光左前臂的刺器到底在哪也是个谜;综上,原公诉机关指控刘远光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刘远光无罪。2.按照原公诉机关的指控,是王某丁先对刘远光伤害,用扁担对准刘远光头部猛击,力度之大可从扁担断了可见,这是明显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刘远光受伤后,王某丁仍持扁担追打刘远光,且王某丁之父也拿工具加入追打刘远光的行列,在危害情况下,刘远光才作出反击,刘远光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属于犯罪。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远光与被害人王某丁的妻子罗某甲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王某丁与罗某甲离婚。罗某甲离婚后一直躲避刘远光。2015年7月11日晚,刘远光到罗某甲姐姐家寻找罗某甲未果,就来到广东省兴宁市宁中镇星民村王某丁家寻找罗某甲。当晚23时许,王某丁发现刘远光蹲在其家旁的小巷角落里,便将此情况告知其父母,其父母出门查看。刘远光见到王某丁时即推开王某丁的父母冲向王某丁,被王某丁用扁担打在头部,扁担被打断,两人扭打在一起,后王某丁倒地,刘远光即逃跑。王某丁捡起断开的扁担追赶,在转入村道10多米处时,两人再次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刘远光用锐器刺伤王某丁胸腹部多处,见王某丁的父亲追来,刘远光即逃走。王某丁起身往前追了一小段路程便倒在地上,120医生赶到后确认王某丁已死亡。经鉴定,王某丁系生前被刺破心脏致心脏破裂死亡。刘远光逃至附近一菜农家躲藏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警情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处警经过、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110报警台转来警情后,即派出民警前往现场处理,经调查后将上诉人刘远光控制住。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罗某甲、刘远光、王某丁之间的手机通话记录和调取星民村上高排、下半村李屋、上排石禾坪、瓦桶禾坪路口监控视频;公安机关出具的视频截图制作说明及视频截图,证实刘远光作案前进入现场及作案后逃跑情况,刘远光在逃跑过程中手握不明物体;执法记录仪的提取笔录及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证实处警民警在案发现场附近找到受伤的刘远光,并有视频录音对话(处警民警:“还有一个伤者也载过来”,刘远光:“载来又会打架,就是我跟他打架的”,处警民警:“就是你跟他打架”,刘远光:“是的,快先载我走”)。3.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梅公(司)鉴(影像)字(2016)001号分析意见书,证实通过对送检的标有“上排石禾坪视频”的光盘视频处理,截取的时间标注为“2015—07—11星期六23:23:39”的图像进行清晰处理后可见嫌疑对象右手持有物品,分析为白色、反光、长方形的类金属物。4.广东省兴宁市公安局K4414817700002015070001号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兴宁市宁中镇新民村白屋村道路段至被害人王某丁住房门口空地。新民村白屋村道南北走向,村道宽3.1米;往北通南机场路、宁中镇政府;南通向宁中黄岭村、官汕路;村道西边为竹林;东边由南往北依次为通往王某丁住房巷道、王某一住房、罗某丙住房、王某二住房、王某三住房、民房、王某四住房、王某乙住房、王某五住房。中心现场位于被害人王某丁住房门口。王某丁住房是一幢一层楼房,座北向南,东面为房屋,南面为王桂新住房和王焕云竹林,西面紧靠王文住房、新民村白屋村道。王某丁住房门朝南开,门口有一空地,门口往西有一宽1.2米巷道,巷道与新民村白屋村道相连。在王明星住房门口水泥路面上发现一具男性尸体,尸体仰面躺在路上,头距王明星住房墙1.26米,脚距王某乙住房墙角2.67米(物证编号为1)。尸体左脚西面距左脚21厘米处有一断扁担,扁担长47厘米,扁担上有血迹(物证编号为2、已擦拭提取血样);右脚东面距右脚35厘米处有一断裂扁担,扁担长26.5厘米,扁担上有血迹(物证编号为3、已擦拭提取血迹);在尸体南面的村道路面上距尸体6.5米、东距房屋墙2.3米处有大小为1.7×0.3米多处滴落状血迹(物证编号为4、已擦拭提取血样);在4号血迹南面村道路上距4号血迹4.8米、东距房屋墙2.2米处有大小为1.3×0.8米多处滴落状血迹(物证编号为5、已擦拭提取血样);在5号血迹南面村道路面上距5号血迹14.8米、东距王善兵房屋墙1.3米处有大小为6.8×2.2米多处滴落状血迹(物证编号为6、已擦拭提取血样);在6号血迹南面村道路面上距6号血迹5.3米、东距王汉荣房屋墙1.8米处有大小为2.1为×1米多处擦拭、滴落状血迹(物证编号为7、已擦拭提取血样);在7号血迹南面道路面上距7号血迹4.8米、东距罗某丙房屋大门3.5米有一男性凉鞋,鞋上有血迹(右鞋、物证编号为8、已擦拭提取血样)。被害人王某丁住房门口东侧靠墙停放有一自行车、一女装摩托车,发现自行车车轮下有一呈开启状的电筒(物证编号为10);自行车东面地上可见散落有手串佛珠及断开的绳子,一共发现黑色佛珠13粒(物证编号为11);自行车南面的过道上有二处血迹,一处是距王焕云竹林围墙0.7米、距王桂新住房墙角1.6米大小为0.76×0.35米的血迹(物证编号为12、已擦拭提取血样);一处是距王焕云竹林围墙0.28米、距王某丁住房墙1.4米大小为0.5×0.15米的血迹(物证编号为13、已擦拭提取血样)。在王某丁住房与王文住房之间有一宽1.2米过道,过道门后发现有一呈断裂状的扁担,扁担长61.5厘米,扁担上有血迹(物证编号为9、已擦拭提取血样);王文住房客厅里有一左式男性凉鞋,鞋上有血迹(物证编号为15、已擦拭提取血样)。现场尸体北面白屋村道路段尸体12.5米、距王某乙住房围墙3米处有大小为1.2×0.4米多处血迹(物证编号为16,已擦拭提取血样);新民村白屋村道路段现场南面距现场204米远处发现一辆无牌红色太子摩托车,油箱上标有“xinshiji”字样,摩托车尾箱里有水果刀等物品(物证编号为14)。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和现场视频嫌疑人逃跑后摔倒的动作,决定于2015年7月15日9时至11时05分对现场进行第二次勘查。在兴宁市宁中镇新民村白屋村道路段现场原编号7号血迹用棉签擦拭提取3处血迹;现场原编号6号血迹用棉签擦拭提取6处血迹;现场原编号5号血迹用棉签擦拭提取4处血迹;在白屋村道上,尸体北面距尸体20米远发现一血泊(血泊紧靠村道西面草丛),为嫌疑人逃跑后摔倒处,用棉签擦拭提取6处血迹。5.兴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兴市公(司)鉴(法尸)字(2015)6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丁上身穿短袖T恤,下身外穿牛仔裤。T恤的左腋中线中段部位见两处破裂口,长度为1.8厘米、1.7厘米;牛仔裤的左后袋发现一把长23厘米单刃小刀,刀刃呈锯齿状,小刀上未见明显血痕,牛仔裤的左腘窝处见三处破裂口,长度为0.9-1.1厘米,上述破裂口均边缘整齐。被害人王某丁左鼻根部至左下唇见一呈三角形大小为6×3厘米擦挫伤,下颌见散在表皮剥脱;左锁骨中线第八肋处见一斜行大小为1.4×0.8厘米的裂创,贯穿胸腔,创周见表皮挫伤,创缘不整齐,创内未见组织间桥,两端创角稍钝;左腋前线第七肋处见一纵向长1.4×0.9厘米裂创,深达皮下,创周见表皮挫伤,创缘不整齐,创内未见组织间桥,两端创角稍钝;左腋中线第十肋处见一横向长1×0.4厘米表皮挫伤;左腹部腋侧见一长4×0.2厘米挫裂伤,深达皮下;左上腹部见一1.5×0.4裂创,裂创一端稍钝,另一端向右形成2.4厘米表皮划伤,裂创深达腹腔,创周可见表皮挫伤,创缘稍整齐,创内未见组织间桥;右中腹见一横向大小为1.4×0.6厘米裂创,贯穿腹腔,创周可见挫伤,创缘稍整齐,创内未见组织间桥,两端创角稍钝;右腹部腋侧见一斜行大小为0.8×0.3厘米表皮挫伤;右腕背见一大小为0.4×0.2厘米的表皮剥脱;左腘窝内侧见一斜行大小为1.2×0.4厘米裂创,创缘不整齐,创内未见组织间桥,两端创角稍钝,余尸表检验未见明显损伤。沿冠状线切开被害人王某丁头皮,头皮下未见出血,颅骨未见骨折。沿正中线切开颈、胸、腹部。颈部皮下、肌肉未见出血;打开胸腔,胸部皮下、肌肉见大量出血,见左胸部两处裂创贯穿至胸腔,其中左第八肋的裂创造成第八肋骨骨折,左右胸腔内见少量血性液,心包见一大小为1.2×0.8厘米破裂口,剪开心包,见大量血性液,右心室见一0.5×0.3裂创,创周可见挫伤,剪开心脏,见裂创贯穿右心室;打开腹腔,左上腹部的裂创贯穿腹腔,右中腹部的裂创贯穿腹腔;腹腔内见少量血性液,肝、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胃粘膜未见充血、出血。根据检验,被害人王某丁全身各处裂创均创缘欠整齐,创周可见表皮挫伤,创内未见组织间桥,两端创角稍钝,从损伤的形态特征分析符合被能挥动的刺器刺伤形成;王某丁左胸部裂创造成心包、心脏破裂,分析系生前被刺破心脏致心脏破裂死亡。鉴定意见为,被害人王某丁系生前被刺破心脏致心脏破裂死亡。6.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梅市公(司)鉴(DNA)字(2015)07040、11056号DNA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丁上衣提取的可疑血迹、王某丁裤子提取的可疑血迹、现场提取扁担断块3提取的可疑血迹所检出的基因分型与王某丁血样所检出的基因分型一致;现场提取扁担断块1、2提取的可疑血迹、现场提取4、5、6、7、12、13、15号、右凉鞋上提取可疑血样、上诉人刘远光左右手指甲、左手腕、右掌背擦拭物、刘远光上衣、裤子、现场物证号7的可疑血样7-1、7-3、现场物证号6的可疑血样6-1、6-3、现场物证号5的可疑血样5-2、5-3、5-4、嫌疑人逃跑摔倒处可疑血样2、3、6所检出的基因分型与刘远光血样所检出的基因分型一致;王某丁左右手指甲所检出的基因分型检见混合基因分型,不排除包含王某丁、刘远光血样所检出的基因分型;在王某丁的后裤袋内提取的小刀、现场提取的16号可疑血样、现场物证号7的可疑血样7-2、现场物证号6的可疑血样6-2、6-4、6-5、6-6、现场物证号5的可疑血样5-1未检见有效基因分型;在刘远光摩托车后备箱提取的水果刀一把,未检见有效基因分型。7.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梅市公(司)鉴(化)字(2015)07036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王某丁胃内容物未检出常见有机磷类杀虫剂、常见安眠药镇静类药物成分。8.××证明书、兴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制作的人体检查笔录,证实上诉人刘远光头部、左前臂挫裂伤,全身有23处伤。9.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5年7月11日晚23时许,我儿子王某丁从隔壁住家来到我住家,对我和我老婆陈某说:“刘远光今晚又来了,还说今天晚上要收了我。”我和陈某就劝他不要搞什么事了,注意一点。劝了一会,我就和陈某走到屋外,在王某丁家门口左前方的墙角附近看到刘远光蹲在那里,我就问他干什么,三更半夜是不是想偷东西。刘远光就站起来对我说,他在这里嬲(玩的意思)一下。我对他说,三更半夜的谁跟你嬲,你是不是想偷我家的东西。刘远光见状就朝着我们两公婆冲了过来,并用双手推开我们两公婆。王某丁见状,就去我家门口拿起扁担,冲过来跟刘远光对打。对打一会后,我看到刘远光用双手推了一下王某丁,王某丁就倒地了。刘远光就往村道方向逃跑,王某丁起身追,我顺手拿了一把尿勺跟在我儿子后面追。追到村道上时,我看见王某丁突然倒在地上,几秒后又站起来继续追刘远光。大约追出几十米远,我就看见王某丁倒在地上,我就继续追刘远光。追了二三十米后,我看到刘远光摔了一跤。刘远光爬起身继续跑,我又追了十多米,没有追上刘远光,我跑到王某丁面前,见王某丁嘴、鼻都出血,我就用手去擦。王某丁叫我打120。我拉开王某丁的上衣,看见身上很多被刀刺伤的伤口。我拨打120,但打不通,就让我侄子王某乙打。120的医生来到后,证实王某丁已经死亡。我回家时看见王某丁跟刘远光对打的地方有好多血,在我家门口右前方还捡到打断一半的扁担,我就将扁担放回我家,并回家拿了电筒沿着先前追刘远光的路走。在路上我看到有很多血,期间还有本村村民说在路上捡到一部白色手机,我也不知道是谁的就先收下了,后将手机交给办案民警。我在路上还捡到一只男士凉鞋,不知是谁的,就先放回家。王某丁和罗某甲在24年前结婚,大约在2012年的时候罗某甲认识了刘远光,罗某甲经常带刘远光来我家玩,大约在罗某甲认识刘远光三个月时,我们就发现罗某甲与刘远光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搞得王某丁和罗某甲两夫妻关系不和,去年和今年罗某甲还提出要跟王某丁离婚,但不清楚有无离婚。辨认笔录证实,王某甲经混杂辨认一组男性照片,认出刘远光;王某甲对在王某丁身上提取的水果刀进行辨认,确认在其家及王某丁家均未见过该刀;王某甲还对王某丁与刘远光打斗的现场进行了指认。10.证人陈某的证言:2015年7月11日23时许,我和丈夫王某甲在家里睡觉,突然听到我儿子王某丁的叫喊声,我两公婆便走了出来。因为王某丁家就在我家隔壁。出来后,我看见我儿子站在他家门口,刘远光就躲在王某丁屋侧的角落里。我老公拿电筒朝他躲藏的地方照去,看见刘远光躲在那里,便对他说:“你在这做什么”?刘远光走出来,我看见他冲向我儿子,然后两个人就打了起来。因为天色晚,光照不好,我只看见他们两个用拳头对打。一会后,我看到我儿子随手拿了一根扁担,并用扁担去打刘远光,然后他们两个人便一前一后地跑了出去。我没有再跟着出去,我老公跟了上去。过了一阵,我老公回来跟我说王某丁倒在外面的路上,我们便打电话叫人报警。两三年前,我儿媳罗某甲在新光雅苑附近开香烛店时,与刘远光好上了,近段时间王某丁和罗某甲感情不和闹离婚。打架时只有我两公婆在现场看到。我没有看清楚刘远光有没有拿工具,我估计他应该拿了一把小刀,因为现场流了很多血,我看到这些又害怕,就在民警到来之前,用水把部分血迹冲洗掉了。这几天我看见刘远光在我家附近出现。辨认笔录证实,陈某对一组混杂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认出刘远光;陈某对在王某丁身上提取的水果刀进行了辨认,称在其家中及王某丁家未见过此刀。11.证人王某的证言:2015年7月11日23时,我在家里二楼准备睡觉时,忽然听到村道上有急促的脚步声,就打开窗门看是怎么事回事。我看见一个人跌跌撞撞往村口蔬菜种植地跑,我见状,就下楼打开大门,想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情。我发现王某丁躺在我家门口,奄奄一息,全身都是血,王某丁的父亲也刚好来到,我刚才见到跌跌撞撞跑的人也不见了,就打110报警。报警后,我就去追那个跑走的男子,王某丁就由他的父亲看护着。我追到种菜的村口,遇见种菜的老板,老板说有个自称是城监的男子说被人追打,要菜地的老板救他。我听后就叫菜地老板报警,老板当时也报了警。在菜地老板的住处,我见到那个自称城监的人,他身上也有伤,他的头部和手都有血。过了二三十分钟,120的救护车来了,为受伤的男子包扎伤口,当时警察也来了,将那个男子控制住。我回到家里时,发现王某丁已经因伤势过重死了。我见到的那个跌跌撞撞跑走的人和在菜地老板处自称是城监的人应是同一个人,因为我追出去时,见的人是菜地老板和那个受伤自称城监的人,没有见到有其他人了,再说当时也很晚了,而且菜地老板当时说那个自称城监的人要求他救救自己。12.证人余某的证言:2015年7月11日23时25分许,我听到工棚外面的狗在叫,接着听见工棚门口有人喊“救命”。我出来见一名年龄大约40岁,上身穿着短上衣,下身穿着短裤的男子,我就问他来这里干什么?他说是兴宁城监大队的,骑摩托车摔倒了,摩托车被人骑走了。我见他头部、手臂流血,感觉不是骑摩托车摔倒的,不敢留他,就赶他走,他就一只手捂住头部,另一只手没有拿东西,往另外一个种菜的工棚走去。那男子来我工棚时没有携带工具。13.证人周某的证言:2015年7月12日零时许,我在后面菜地看见对面走过来一名男子,该男子直接走进我家里,对我说救救他,送他去医院。我看见那男子一身都是血,一只手按着另一只手的前臂,我就赶紧打110报警,过了一会儿,民警就来了,将该男子带走。那男子当时穿着红色短袖上衣,短裤,身高约165厘米,身材中等,大约40岁左右,其自称城监工作人员。那男子来到我菜地时没有携带工具。14.证人吴某的证言:2015年7月11日22时45分,我从外面回家,见王某丁在家门口,就问他怎么还不睡觉?王某丁说里面的巷道进了一个人。我说不要吓我阿,于是打开前门口的灯看了一下,没有看到有人,我就没有理,见王某丁坐在门口玩手机,就直接上二楼睡觉。不到十分钟,我就听到木棍敲击的声音,就跟我老公说下面可能有人打架,然后我们就在窗口看了一下,没有看到什么。我就下楼打开大门,看到大门口台阶上有一大滩血迹、一支电筒和一双拖鞋,陈某站在她家门口。我问陈某怎么回事,她说不要去说了。说完,她就帮忙清洗我家门前台阶上的血迹。清洗完后,我就出去看了看,出到村道口时,看到王某丁躺在罗某丙家的围墙下,周围围着很多村民。我看到王某丁腹部有伤。在村道与我家巷口交接处路段有一滩血,血迹旁捡到白色手机一部,交给村干部罗某丙。吴某对发现电筒和一双拖鞋及捡手机的现场进行了指认。1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5年7月11日22时30分许,我和我老婆从外面回家,看到家门口的巷子里有一名男子。我问他是谁,来干什么?他说是来找人的,现在很渴,能不能给口水喝?我见他一个人,就开门让他进来。那男子喝了水后,向我打听罗某甲是否在家。我对他说不知道,并问他找罗某甲有什么事。那男子说他朋友的弟弟跟罗某甲谈了很多年了,被罗某甲骗了现金6万多元,还经常带罗某甲出去旅游,花了不少钱,现在叫他帮忙来要钱。我就对他说,怎么那么傻啊,罗某甲都那么大岁数了,这样还会被骗,现在骗了就骗了,不要那么多事了,人家的事你怎么那么上心啊?那男子笑了一下说,其实那个人就是他,说罗某甲的店租是他出的,店里的东西也是他出钱买的,去年还在罗某甲的店里跟王某丁打了一架,王某丁的眼睛都被他打肿了。然后那男子又说罗某甲对他说过,罗某甲被王某丁打了,然后罗某甲发信息给他,信息上让他去整一下王某丁。说完还拿他的手机短信给我看,我说我不看,这种事我不想理。我就让他回去,说我要睡觉了。那男子离开后,我就睡觉了。过了一会儿,我听到打架的声音,棍子敲墙的声音,王某丁父亲叫了一声“阿扁”(即王某丁),后就听到打架的声音朝着巷道出口去了。当时那男子穿着红色短袖上衣,格子短裤。那男子有没有带工具我不清楚,我只看到他拿着一部手机。那男子说要报复罗某甲的前夫王某丁,但没有说要怎样报复。16.证人夏某的证言:2015年7月11日23时10分许,我听见我家门口路上有人喊“抓贼”的声音,打开门见王某丁坐在我家旁的阶梯上,过了一会儿就伏倒在地。我看到这样就急忙关上门上二楼看,看到王某丁父亲拿尿勺走出来扶王某丁,然后陆续有人也走出来。我侄子就打110和120。120到来时,王某甲就拉起王某丁的上衣看,我看到王某丁的腹部有三处伤口,身上有很多血。120的医生确认王某丁没有心跳了。我后来听王某丁父亲说是在城监上班的那个人打王某丁。17.证人罗某甲的证言:我与王某丁是夫妻关系,我与刘远光于2014年2月开始发生过性关系。刘远光自从和我发生性关系后就一直逼我与王某丁离婚。王某丁知道后就提出离婚,我们于2015年7月初办理离婚手续。刘远光应该知道我与王某丁离婚的事。2015年7月5日左右的一天,我去王家家里拿衣物并吃午饭嬲到15时,刘远光独自一人来到王某丁家中对我说:“离了婚还回来,没脸没皮的”。我看到这情况就叫来王某丁的母亲,刘远光看到王某丁母亲后就离开了。刘远光事后发信息给我,要我嫁给他,不然就会有下文。据我所了解,刘远光说有下文应是想伤害王某丁的意思。王某丁知道我和刘远光发生性关系后,没有殴打过我,但在2015年5月,因家里的事,王某丁殴打过我。刘远光知道这件事,但我不知道他是在哪里打听到这事的。刘远光知道王某丁殴打我后就发信息给我说要打回王某丁。他发信息说要不要叫人报复王某丁,我没有理他。12日凌晨,我在我大姐罗某乙家听我外甥说刘远光将王某丁杀死了。18.证人罗某乙的证言:罗某甲是我的妹妹,我知道罗某甲与刘远光是情人关系,这两年两人的关系比较复杂。我听罗某甲说,最近刘远光经常纠缠她,让她嫁给刘远光,后来还经常去王某丁家进行骚扰,王某丁受不了就提出离婚。我认识刘远光,是因为2015年6月底罗某甲从深圳回兴宁后,就一直住在我家里,怕刘远光骚扰她,不敢回王某丁家。刘远光知道后,一有时间就来我家找罗某甲。2015年7月11日21时许,我在村里散步回家,在离家门口几十米的地方,发现了刘远光的摩托车,就知道刘远光肯定在我家附近找罗某甲。回到家后,我就跟罗某甲说了,并到楼顶去看四周的情况,发现刘远光站在我家一楼房间窗外偷听,我就大声对刘远光说:“厚脸皮,又在人家屋后偷听”。说了几遍后,刘远光没有说话就走了。我看到刘远光时,他是穿着红色的上衣,下身穿短裤。凌晨的时候,我听我儿子说王某丁被刺死了。19.证人罗某丙的证言:我是星民村委妇女主任。案发后,村委组织群众对嫌疑人摔倒的草坪进行了割草寻找,之后还在公安民警的组织下,对嫌疑人逃跑路线周边进行了,未发现凶器。20.上诉人刘远光在侦查阶段稳定供述:罗某甲与王某丁是夫妻关系,我与罗某甲在2005年前后认识,后来一直保持着情人关系。2014年罗某甲与王某丁离过一次婚,后来又复婚,2015年农历5月又再次离婚。我前后为罗某甲花了不少钱,这次离婚后又对我躲躲闪闪,就想找她说清楚。2015年7月11日21时许,我骑摩托车去宁新街道办事处花锣墩罗某甲的大姐家找罗某甲,没有见到,就骑摩托车来到宁中镇星民村罗某甲的前夫王某丁家,也没有见到罗某甲。我就在门口等了一下,邻居见我站在门口,问我是干什么的?我说是找罗某甲的,就进邻居家喝茶。23时许,我接到罗某甲的信息,内容大概是“钱她就没有还的不要弄的她难做人”。我看到这样的信息也就没有回她。接着我就准备离开邻居家,邻居打开门让我出去,打开门的时候看到外面有人,然后对我说“外面有人,可能是针对你的,你留心一点”。我听到后就在那候路边的墙边蹲着,之后听见王某丁叫他父母过来找我。王某丁的父母见我蹲在那,就来质问我在这里干什么。我回答他们:“我来这里又不是找你们,关你们什么事”。我就走出来,王某丁听到后,就边说着要收了我,边进去他家里拿了一根棍棒类的物体朝我头部砸了过来。我头部流了很多血,王某丁看见我不敢还手,走路也摇摇摆摆,就又跑回家拿了一根白色铁质的物体刺在我左手上。王某丁还想来刺我,我就用右手挡了一下,然后用右脚踢了王某丁的脚一下,王某丁就摔倒在地。我就赶紧跑,王某丁起来追我,我又看到王某丁摔倒了,同时看到王某丁的父亲也追来了。我一直往宁中镇政府方向跑,跑到一个种菜的地方,见有人在,就让他送我去医院,那个人就打电话报警,我在那里等了一会儿,派出所民警和120医生就来了。我在逃跑时遗失了一部三星手机,一串钥匙、一双皮凉鞋和一串木质佛珠,身上穿的衣裤被民警提取了。我没有和王某丁对打,没有在一起扭打,也没有其他肢体接触,只是用脚扫了他一下,他就摔倒了,我也没有使用什么工具。当时在现场的只有我、王某丁和王某丁的父母四个人。我的摩托车放在距离王某丁家大约200米的村道上。是一辆红色太子摩托车,有一个黑色尾箱。摩托车的尾箱里有城监的制服和一把水果刀。这把水果刀是我家里用的水果刀,前两天拿出来磨,之后就一直放在尾箱里。我之所以把摩托车停在那个位置,是怕骑过去动静太大,让罗某甲听到然后躲起来。我没有带什么工具去找罗某甲。案发当晚我穿着淡红色短袖上衣,黑色花格短裤。王某丁打我的时候没有第三人参与。我从王某丁家小巷逃出来后,没有再与王某丁发生过打斗。辨认笔录证实,上诉人刘远光经混杂辨认一组男性照片,认出被害人王某丁就是于2015年7月11日23时许与其发生打斗的男子;刘远光还对作案现场及逃跑的路线进行了指认。21.兴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对作案工具搜寻情况说明及相关照片,证实未能找到上诉人刘远光作案使用的工具。22.被害人王某丁的户口注销证明、上诉人刘远光的户籍证明,分别证实王某丁、刘远光的身份情况及王某丁因其它非正常死亡,于2015年8月12日被注销户口。2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五张,证实公安人员依法对上诉人刘远光进行讯问,讯问时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24.兴宁市宁中镇星民村各路口视频光盘一张,证实上诉人刘远光进入和离开星民村的时间等情况,视频显示刘远光驾驶摩托车进入星民村的时间约是21时37分,从村里跑出来,跑在村道上被证人王某甲追赶的时间约是23时23分。25.兴宁市公安局宁中派出所处警时执法记录仪的视频光盘一张,证实民警抓获上诉人刘远光时的情况。关于上诉人刘远光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上诉人刘远光是否是直接致被害人王某丁死亡的人。经查,首先,本案发生的每一时段均有证人证实:证人王某某证实了案发前刘远光出现在王某丁家门口巷道,并称要报复王某丁的情况,并证实刘远光离开他家一会就听到了打架的声音,还听到王某丁的父亲叫王某丁,随后打架的声音朝巷道出口去了;证人王某甲、陈某证实了案发时的情况;两人在家门口目睹了王某丁持扁担与刘远光对打,特别是王某甲,在刘远光跑走,王某丁持断扁担追的时候,王某甲也跟在后面一路追了出去,追到村道上就看见王某丁突然倒在地上,而后王某丁又站起来继续追刘远光,追了一小段路程就倒地了,王某甲就继续追刘远光,追了二三十米后,王某甲看到刘远光摔倒后又爬起来跑,追了十多米没有追上刘远光,王某甲就往回跑去看王某丁,看到王某丁口鼻流血,身上有很多被刀刺的伤口;证人王某乙和余某、周某则证实了案发后的情况;王某证实在家里听到急促的脚步声,从窗户看见有一个人跌跌撞撞往村口的菜地跑去,打开大门看到了全身是血的王某丁,而王某丁的父亲赶到,跌跌撞撞的人跑走了,他在报警后就追了出去,在追的过程中,遇到菜地老板,菜地老板称有个自称城监的人受了伤,跑到菜地老板家求救,他在菜地老板家见到自称城监的人,在追的时候,见到的人只有菜地老板和自称城监的人,没有见到其他人了;余某和周某证实遇到一名受伤的自称城监工作人员向他们求救,后公安人员在周某家抓获了此人;公安机关在兴宁市宁中镇星民村各路口提取到的视频证实刘远光进入星民村和被王某甲在后面紧紧追赶着跑在星民村村道上的时间,在追赶的过程中,刘远光在王某甲的视线范围内;公安人员处警时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所记载的内容证实,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在抓获刘远光后,得知现场还有一名伤者,想把另一名伤者也载过来时,刘远光说“载来又会打架,就是他和那名伤者打架的,让警察快点载他走”的话。上述证据环环相扣,相互印证,证实了上诉人刘远光在案发时间和被害人王某丁一起出现在案发现场村的活动情况;其次,上诉人刘远光与被害人王某丁发生过打斗,并且双方均受伤流血。证人陈某和吴某证实王某丁家门口发生打打斗后,现场有大量血迹,只是该血迹已被陈某和吴某清洗掉,无法提取,但结合本案的DNA检验鉴定,王某丁的左右手指甲内检测到不排除包含王某丁和刘远光的基因分型,在案发现场提取的一块扁担断块上的血迹检测到王某丁的基因分型,另外两块扁担断块上的血迹检测到刘远光的基因分型,可见,王某丁与刘远光是近身搏斗过的,而且王某丁持扁担与刘远光打斗或者追赶刘远光时,两人均已受伤;再次,本案经对2015年7月11日23:23:39上诉人刘远光跑在村道上,证人王某甲在后面紧紧追赶时的影像进行鉴定,证实刘远光在跑的过程中右手是持有物品的,经分析为白色、反光、长方形的类金属物,符合致被害人死亡的凶器特征;最后,根据上诉人刘远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刘远光无论是在医院就医时,还是在公安机关的办案中心和看守所内,均稳定供述与他发生冲突的是王某丁,他的头是被王某丁持棍状物打伤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即使存在未能提取到致王某丁死亡的凶器及没有在村道上提取到王某丁的血迹等情况,亦不影响本案的定罪,本案现有的证据足以证实与刘远光发生打斗的人是王某丁,刘远光是直接致王某丁死亡的人。上诉人刘远光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刘远光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的理由和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不能成立。2.关于上诉人刘远光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问题。经查,根据本案的证据,刘远光因与被害人王某丁的妻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导致王某丁与其妻子离婚,又在前往王某丁家寻找王某丁前妻时与王某丁发生了冲突,双方发生打斗,在互相打斗过程中刘远光持凶器将王某丁刺伤致死。故刘远光的行为并非是为了制止他人的不法侵害,而是因纠纷引发的相互打斗,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依法不构成正当防卫。另外,关于辩护人提出要求二审开庭审理的意见,合议庭经过审阅卷宗材料,讯问上诉人,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且依法不属于必须开庭审理的范围,故决定进行书面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远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远光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锦平

审 判 员  王一民

代理

审判员  苏智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钟健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