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1执64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学生。被执行人张某,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审理作出的(2016)鲁1621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21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新
审判员 高惠勇
审判员 丛士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