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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3945号

郭要宗与董红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要宗,董红涛,孔书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3945号原告郭要宗,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2日。被告董红涛,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20日。被告孔书申,男,汉族。关于原告郭要宗诉被告董红涛、孔书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要宗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郭要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要宗撤回本案诉讼。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要宗承担。

审判员 :耿冬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