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2民初1202号
原告:孙娥,女,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精河县国税局科员,现住精河县。委托代理人,马文辉,新疆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云,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精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娥与被告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娥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娥以该案在公安机关有立案,待刑事案件处理完后再解决本案为由撤回起诉,原告孙娥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孙娥负担。
审判员 付媛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秋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