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云龙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金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志刚,男,汉族,1960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华志兰,女,汉族,1969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谭亦兰,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云龙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刚、华志兰、谭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云龙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志刚、华志兰、谭亦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勇
审判员 文辉
审判员 易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申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