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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327号

梁建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建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327号移送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梁建洪,男,1958年5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本院在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梁建洪罚金一案中,经查,梁建洪已于2016年5月23日缴纳了罚金人民币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03执13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宇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熊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邓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