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81执恢100号

郭洪菊与陈灼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洪菊,陈灼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郭洪菊,女,1982年1月8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灼光,男,1976年8月23日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郭洪菊和被执行人陈灼光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陈灼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灼光所有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瑞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