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856号原告太原吉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解放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张秀珍,总经理。被告任冬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吉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冬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吉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原吉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少华
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
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