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1468号
原告:李仕才,男,生于1974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杨政,巴中市巴州区英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罗志宏,巴中市巴州区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刚,巴中市巴州区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仕才与被告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仕才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仕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仕才负担。
审 判 长 杨 青
人民陪审员 仲小玫
人民陪审员 杨志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