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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执992号

刘成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成军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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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992号移送执行部门江苏省泰州市��陵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刘成军,无业。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刘成军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泰海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刘成军犯诈骗罪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赃款人民币13900元予以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对刑事判决书中应缴纳罚金及应追缴赃款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6年5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但邮件因“人已他往”被退回。2016年5月26日,本院依职权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的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2016年5月27日,本院依职权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8月26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所在社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行踪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下落不明,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8月3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并进行动态管理。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定期进行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三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本案进行动态管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海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刘成军应缴纳罚金及应追缴赃款部分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爱萍执行员  姜 琴执行员  王海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