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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1667号

都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都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667号

原告:都某,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杨某,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原告都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合法,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都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都某负担。

审判员  韩振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郝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