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978号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200号。代表人李杰善,总经理。被执行人滨州市东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702号海得汽配装具机电城1号楼229商铺。法定代表人王永凯,总经理。被执行人滨州市恒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220国道以北韩墩总干以东。法定代表人李玉芬,总经理。被执行人滨州市鑫盈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北办事处皂刘村。法定代表人王树峰,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永凯,X年X月X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龙飞,X年X月X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树峰,X年X月X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与被执行人刘龙飞、王树峰、王永凯、滨州市恒鼎工贸有限公司、滨州市鑫盈养殖有限公司、滨州市东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有限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016125.31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寿军
审判员 孙庆水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