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63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乔禄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鹏、谷元山,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春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滨。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涛。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志国。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辉。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凤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殿军。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明琪。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海涛。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永峰。
上诉人乔禄德因与被上诉人于春海、周滨、黄涛、孙志国、徐辉、刘凤友、冯殿军、董明琪、毛海涛、韩永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08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乔禄德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乔禄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各被告暂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10000元,伤残赔偿金等损失鉴定后追加;诉讼费由各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为,因本案被告被关押于不同监狱服刑,民事案件尚不具备开庭审理的条件,致使本案无法继续进行审理。裁定:驳回原告乔禄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因为被告被关押于不同监狱,尚不具备开庭审理条件,致使案件无法审理的理由,于法无据。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依法予以审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088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毕 威
代理
审判员 常 兵
代理
审判员 袁金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长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