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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2458号

赵福长、牛银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1-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福长,牛银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245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福长,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威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牛银果,女,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再审申请人赵福长因与被申请人牛银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1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福长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未查明牛银果与女儿欠申请人调养费14,000元的事实;被申请人欠申请人14,000元调养费证据确凿,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的可能,应当认定事实的存在,牛银果欠申请人14,000元事实存在,一审应当确认,二审对一审法院明显错误不进行纠正违反民诉法的规定。请依法再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欠其调养费14,000元,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欠其调养费的事实,原审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赵福长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赵福长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彦民

代理

审判员  王 佳

代理

审判员  白云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邸 悫 搜索“”